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2017-11-28 0:0:0 wondial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我的钱能不能还找银行打印流水,搜集证据,讨要说法,拿到收款人的确切信息后可以报警,可以起诉追回。
但是我觉得我做了再多努力都没有用啊,骗子就是打死不承认骗钱的。
不是但用这个名字诈骗的骗子公司很多,小心为上,如果想投资,去正经的大的金融机构比较好。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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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家居携手用友iUAP Mobile 探索移动化变革顾家家居携手用友iUAP Mobile 探索移动化变革 “互联网+”并不是“互联网+传统企业”,而应该是“传统企业+互联网”。家居行业同样如此,通过互联网来创新发展模式,已成为寻求增长的大方向。 顾家家居,专业从事客厅及卧室家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为全球家庭提供健康、舒适、环保的客厅及卧室家居产品。目前,顾家家居产品远销世界120余个国家和地区,在国内外拥有超过2800余家品牌专卖店,为全球家庭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在这个互联网的时代中,酒香也怕巷子深。顾家家居之所以能够享誉全球,跟他们的营销理念,以及在信息化方面的不断探索是分不开的。顾家家居从2011年开始试水电商;2013年合并线上线下营销,尝试O2O;2014年又提出“终端再造”的概念,来优化线上线下的经销体系。 可以看出,顾家家居对融合互联网的创新一直在探索。2015年,顾家家居决定开拓移动端,探索移动化变革!在移动端做什么呢?别以为仅仅做个支付功能。其实可以做的事情还很多。比如,通过移动端来梳理营销渠道,对市场和销售状态进行实时管控和分析,快速响应客户。 顾家家居在电商和营销层面已经打好了基础,这些都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户,争取更多市场空间。通过各种互联网手段将产品卖出去后,你是否知道都卖给了谁?什么产品好评度最高?哪个区域的销量最好?这是顾家家居希望知道的。 现在很多企业并没有像顾家家居一样,先抛出问题,再解决问题,而是为了移动化而移动化。往往会采用局限性、碎片化的移动部署方式,如此导致移动应用所产生的数据无法交互和共享,数据难以充分挖掘。 顾家家居的选择截然不同,他们首先清晰了解移动化会带来的价值,所以从业务和技术两方面入手去选择移动化产品。顾家家居决定用移动平台来开发应用,在一个平台上,分阶段的去构建多种业务应用;从技术角度来看,需要开放的、可扩展的、支持异构数据和系统的、架构稳定的平台。经过多重考虑,顾家家居最终选择了用友iUAP Mobile移动平台。 用友iUAP Mobile从技术上采用交叉编译的方式实现跨平台开发,仅开发一次就可生成不同终端应用,还保持了原生的性能和体验;iUAP Mobile具有很好的开放性和兼容性,可以实现跨平台应用的集成,包括不同移动端应用,以及PC端与移动端应用的整合。使顾家家居的APP与原有PC的业务数据得到很好融合;另外,iUAP Mobile具备良好的安全性,提供了完整的安全机制,涵盖设备端、服务器端、通讯、数据等安全,可以完全融入企业或组织现有的信息安全框架。 之前,顾家家居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发现经销商门户虽然覆盖到一级经销单,但核心的经销商库存数据无法获取,系统无法覆盖到终端,会员数据目前仅限于核心的VIP静态资料,市场活动数据执行缺少信息支撑,团队管理仍停留在手工状态等一系列问题。 顾家家居通过用友iUAP的开发和顾问团队深入讨论, 先从整合和分析各营销渠道数据开始。以此进行营销渠道的整体管控,以及实时把握商机。 顾家家居APP界面 第一,开发移动营销管理功能,将营销管理向终端渠道延伸,以此构建整体营销管控体系。在这里面,顾家家居可以宏观掌控销售终端的动向、布局、市场策略、竞品市场促销动向等。将全国的销售资源进行整合。实现销售商机透明,规范销售管理,有利于业务统一开展。 第二,渠道营销数据进入APP后,可以将这些数据与其它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加快数据的流转。同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深度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有效支持,辅助快速决策。后台可以按沙发、床垫等产品品类,统计出每个品牌的销量、产品流向、顾客评价、退单量等,并排出精准的名次,还可通过信息系统的优化,将众多城市发生的庞大而繁杂的数据进行归类、交叉对比和分项统计,形成有用信息,从而指导企业依据 消费者需求调整生产和营销方式。 第三,iUAP Mobile提供了位置服务,顾家家居可以基于各地经销商的实时位置,进行内部服务资源调配,提高客户响应速度。 顾家家居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家居将为传统的家居行业带来一片新的蓝海。而移动互联网为家居行业带来了更多创新动力。通过移动化,将移动端的大数据进行充分运用,可以更加有效的对供应链、产品开发、线上引流等进行引导,提高移动平台的业务价值。 顾家家居的互联网化过程是一个进化的过程,企业只要清晰认识到自己的业务需求,并找到一个开发、可扩展、以业务为中心的互联网平台产品,那就可以不断提高运营效率、轻松应对互联网时代的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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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账单如何反核销? 银行对账单如何反核销?
问题号: | 21758 |
---|---|
适用产品: | U6 |
软件版本: | U6普及版3.2plus1 |
软件模块: | 总账 |
问题名称: | 银行对账单如何反核销? |
问题现象: | 银行对账单如何反核销? |
问题原因: | - |
关键字: | |
解决方案: | 在核销界面按住ALT+U,即出现反核销提示,点击确定即可 |
行业: |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照表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照表
旧实施细则 | 新实施细则 |
第一条 根据《》(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一条 根据《》(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二)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
第十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
第十三条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 |
第十四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 |
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条例第五条第(六)项中所称的其他情形,包括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
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第二十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转贷业务,是指将借人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 |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
第二十三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 第十七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
第二十四条 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销售额比照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确定。 | |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的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 |
(三)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 (二)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
(四)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 (三)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
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 (四)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
(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 |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六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 |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三)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四)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五)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 |
第三十条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 |
第三十三条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 |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本级。 | |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 |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第二十八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某单位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一) 某单位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分院成本核算工作,保障分院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企业》及总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院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并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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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nc维护常用凭证
如何设置常用凭证?
如何设置常用凭证?
如果某一凭证业务经常发生,可以将该凭证设为常用凭证,以后遇到该业务内容时,直接调用该凭证修改即可,可以节省制单时间。
解决方法:找到要设为常用凭证的凭证,修改——常用凭证——保存常用——输入编码和简要说明——保存,下一次在遇到该类型业务时,就可以直接调用了。
具体步骤:
1、 在填制凭证中找到需要生成常用凭证的凭证,选择“制单”--“生成常用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