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据格式化设置,销售发货单,表头修改文字这个自定义项就没有了,如何处理?
2017-12-3 0:0:0 wondial我在单据格式化设置,销售发货单,表头修改文字这个自定义项就没有了,如何处理?
我在单据格式化设置,销售发货单,表头修改文字这个自定义项就没有了,如何处理?[]表头修改文字这个自定义项就没有了?不理解您的问题,是不是修改了销售发货单的表头自定义项,但是还是没显示出来对,修改了销售发货单的表头自定义项,但是还是没显示出来@李光宇:修改后点击上面的下拉框把它拖动到合适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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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在商业领域的成功,正在对制造、医疗、教育等传统行业产生直接的倒逼效应。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战略,意在通过互联网化,带动企业商业和管理创新。
那么,互联网+的实质是什么呢?互联网在商业领域取得成功的关键特性,如何在大型集团企业中进行贯彻,推动企业现代化建设,从而形成一体化管控?信息化特别是企业互联网化能否帮助企业实现管理创新、改善管理效率,最终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实现向互联网转型已经成为企业当下最重要的课题之一,也是企业CIO们思考和关注的焦点之一。
顾家家居携手用友iUAP Mobile 探索移动化变革顾家家居携手用友iUAP Mobile 探索移动化变革 “互联网+”并不是“互联网+传统企业”,而应该是“传统企业+互联网”。家居行业同样如此,通过互联网来创新发展模式,已成为寻求增长的大方向。 顾家家居,专业从事客厅及卧室家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为全球家庭提供健康、舒适、环保的客厅及卧室家居产品。目前,顾家家居产品远销世界120余个国家和地区,在国内外拥有超过2800余家品牌专卖店,为全球家庭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在这个互联网的时代中,酒香也怕巷子深。顾家家居之所以能够享誉全球,跟他们的营销理念,以及在信息化方面的不断探索是分不开的。顾家家居从2011年开始试水电商;2013年合并线上线下营销,尝试O2O;2014年又提出“终端再造”的概念,来优化线上线下的经销体系。 可以看出,顾家家居对融合互联网的创新一直在探索。2015年,顾家家居决定开拓移动端,探索移动化变革!在移动端做什么呢?别以为仅仅做个支付功能。其实可以做的事情还很多。比如,通过移动端来梳理营销渠道,对市场和销售状态进行实时管控和分析,快速响应客户。 顾家家居在电商和营销层面已经打好了基础,这些都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户,争取更多市场空间。通过各种互联网手段将产品卖出去后,你是否知道都卖给了谁?什么产品好评度最高?哪个区域的销量最好?这是顾家家居希望知道的。 现在很多企业并没有像顾家家居一样,先抛出问题,再解决问题,而是为了移动化而移动化。往往会采用局限性、碎片化的移动部署方式,如此导致移动应用所产生的数据无法交互和共享,数据难以充分挖掘。 顾家家居的选择截然不同,他们首先清晰了解移动化会带来的价值,所以从业务和技术两方面入手去选择移动化产品。顾家家居决定用移动平台来开发应用,在一个平台上,分阶段的去构建多种业务应用;从技术角度来看,需要开放的、可扩展的、支持异构数据和系统的、架构稳定的平台。经过多重考虑,顾家家居最终选择了用友iUAP Mobile移动平台。 用友iUAP Mobile从技术上采用交叉编译的方式实现跨平台开发,仅开发一次就可生成不同终端应用,还保持了原生的性能和体验;iUAP Mobile具有很好的开放性和兼容性,可以实现跨平台应用的集成,包括不同移动端应用,以及PC端与移动端应用的整合。使顾家家居的APP与原有PC的业务数据得到很好融合;另外,iUAP Mobile具备良好的安全性,提供了完整的安全机制,涵盖设备端、服务器端、通讯、数据等安全,可以完全融入企业或组织现有的信息安全框架。 之前,顾家家居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发现经销商门户虽然覆盖到一级经销单,但核心的经销商库存数据无法获取,系统无法覆盖到终端,会员数据目前仅限于核心的VIP静态资料,市场活动数据执行缺少信息支撑,团队管理仍停留在手工状态等一系列问题。 顾家家居通过用友iUAP的开发和顾问团队深入讨论, 先从整合和分析各营销渠道数据开始。以此进行营销渠道的整体管控,以及实时把握商机。 顾家家居APP界面 第一,开发移动营销管理功能,将营销管理向终端渠道延伸,以此构建整体营销管控体系。在这里面,顾家家居可以宏观掌控销售终端的动向、布局、市场策略、竞品市场促销动向等。将全国的销售资源进行整合。实现销售商机透明,规范销售管理,有利于业务统一开展。 第二,渠道营销数据进入APP后,可以将这些数据与其它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加快数据的流转。同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深度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有效支持,辅助快速决策。后台可以按沙发、床垫等产品品类,统计出每个品牌的销量、产品流向、顾客评价、退单量等,并排出精准的名次,还可通过信息系统的优化,将众多城市发生的庞大而繁杂的数据进行归类、交叉对比和分项统计,形成有用信息,从而指导企业依据 消费者需求调整生产和营销方式。 第三,iUAP Mobile提供了位置服务,顾家家居可以基于各地经销商的实时位置,进行内部服务资源调配,提高客户响应速度。 顾家家居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家居将为传统的家居行业带来一片新的蓝海。而移动互联网为家居行业带来了更多创新动力。通过移动化,将移动端的大数据进行充分运用,可以更加有效的对供应链、产品开发、线上引流等进行引导,提高移动平台的业务价值。 顾家家居的互联网化过程是一个进化的过程,企业只要清晰认识到自己的业务需求,并找到一个开发、可扩展、以业务为中心的互联网平台产品,那就可以不断提高运营效率、轻松应对互联网时代的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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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普及版,备份账套时提示无法打开备份设备如下图,是什么原因,怎么解决呢 10.1普及版,备份账套时提示无法打开备份设备如下图,是什么原因,怎么解决呢
检查数据库是否置疑,备份其他账套看是否正常,点击服务社区-更多-工具下载下载工具:数据库置疑修复工具,使用工具修复一下;http://service.chanjet.com/main/supportgongju;注意备份物理账套,如果没有置疑
检查账套路径是否有问题,如果有问题,给您一个参考语句:
修改账套路径,路径存放于UFSystem数据库UA_Account表cAcc_Path列,修改为硬盘已存在路径即可。
如更换999账套路径,语句如下:
use UFSystem
update UA_Account set cAcc_Path='C:\UFSMART\Admin\' where cAcc_ID='999'
手工备份一下物理文件;出现此提示一般是有以下三个原因:1.实际存储位置与ua_account记录位置不同 2.硬盘空间不足,3数据库损坏。
T1记账宝在月末转账的时候提示运行时错误13 ,类型不匹配. T1记账宝在月末转账的时候提示运行时错误13 ,类型不匹配.
您登陆演示账套,测试看下是否正常@服务社区李珊:可以的,演示帐套是可以的@飞鸿至达徐君:更改系统环境变量中用户变量的Tmp变量值。具体方法:首先在C盘下建立一个空文件夹,更名为temp,然后在‘我的电脑处’单击鼠标右键,属性里点高级页签,然后点‘环境变量’,将temp和tmp的值都修改为才c:\temp(通过点‘编辑’按钮进行修改;然后在重新登录软件操作看下;@服务社区李珊:我试了不行,他就是其中的一个帐套有问题.我现在重启一下试试@服务社区李珊:就002的帐套不行,都设置了,也重启了,软件也重新替换了@飞鸿至达徐君:则是该002账套数据有问题
检查下客户是否存在002的备份数据
存在备份数据的,将备份数据中的 zw.bak重命名为 zw.mdb之后,再将zw.mdb复制到zt00*下201*下,覆盖 zw.mdb
在删除C盘记账宝文件夹之后,在重新从记账宝U盘记账宝文件夹中运行记账宝.exe。@服务社区李珊:试了,还是不行,要不我把数据发给您,您看一下,提供一下您的邮箱@飞鸿至达徐君:
将客户现有的全部备份数据都按照上面步骤操作下
若是全部备份数据都是这种现象,则是全部备份数据都无效,您提交给我们也是一样的结果
只能是新建一个账套,建账日期和行业性质和科目级次于元账套一致,再将zw.mdb 拷贝到 zt00*下201*下,覆盖 zw.mdb
在删除C盘记账宝文件夹之后,在重新从记账宝U盘记账宝文件夹中运行记账宝.exe。
再将该凭证信息补录进去了@服务社区李珊:那数据会不会丢失呢@飞鸿至达徐君:之前数据已经损坏了不能使用了
失控发票可否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失控发票可否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通过认证,稽核比对时发现该票属失控发票。原因是销货方当月没有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但事后已补申报纳税。在这种情况下,购货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上述购货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协查,确认销货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后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严格把握非居民企业提供咨询劳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适用条件 严格把握非居民企业提供咨询劳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适用条件 不久前,中国报发表署名文章,就非居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如何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从代扣代缴法律依据及如何计算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全面介绍了非居民企业取得咨询服务所得时的业务的处理。 文章在对非居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上,主要介绍了和的代扣代缴情况,并且通过以提供财务和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进行例举,明确其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同时全文还就非居民企业的代扣代缴的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具体介绍。 笔者对于原作者在增值税的代扣代缴情况的介绍上是没有争议的。不过,对于国内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咨询劳务费,是否直接适用代扣代缴,需要有全面的前提条件的清晰交代。 对于我国居民(包括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或负担的)支付给境外非居民企业的咨询服务费进行代扣代缴,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的规定,其实质就是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即在支付环节由境内支付人实行源泉扣缴。 其法律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部分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尽管源泉扣缴明确,只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才适用源泉扣缴,那么,是否符合此项前提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有所得都适用源泉扣缴呢?由于一方面为避免各国人为扩大自己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造成频繁的重复征税,国际经济组织在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范文中对实行预提征税设定了限制条件。另一方面,各国为了使国内税法尽可能与协定相关规定减少冲突,能够与税收协定相协调的则尽可能协调,以减少两套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矛盾和冲突。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9日发布了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可见对非居民企业适用源泉扣缴的所得主要集中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转让财产所得,一般不适用营业利润。在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营业利润征税上,如果非居民企业是与我国有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则应视其在我国境内有无设立常设机构为准,设立常设机构并且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营业利润,我国就可以征税,但不适用源泉扣缴办法。如果没有设立常设机构,就不能在我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也就不能征税。只有非协定国的非居民企业,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境内外所得的认定标准,凡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就可以按我国税定直接征税。 此外,适用源泉扣缴的还有一种特殊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顺便多交代一句,对非居民源泉扣缴在操作中要实施合同备案制度。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译。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上文中提到,非居民在我国境内提供咨询服务的代扣代缴问题,在境内企业与非居民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外国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为扣除中国境内的税款(费)后的净所得。 境外非居民企业向中国境内提供咨询服务,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源泉扣缴,代扣代缴,前面已经做了明确,即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其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同时其所得主要为股息、利息、特许权适用费、租金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从上面的分析看,咨询服务能够适用代扣代缴的所得项目最接近的所得性质是特许权适用费。咨询服务能否构成特许权适用费,一方面取决于税收协定对特许权适用费的定义。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14日发布的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特许权适用费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中新税收协定为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适用费第三款,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根据协定定义,只有非居民企业提供包括设计、咨询等符合特许权适用费条款定义范围的服务,才适用源泉扣缴的做法。一般的咨询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也就基本上不适用源泉扣缴规定了。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而应为劳务活动所得的情形。因此,非居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等项取得的所得,除少部分符合特许权使用费外,大多数属于提供劳务活动所得。 对于非居民提供咨询服务取得属于劳务所得的范围,凡属于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企业(从我国的视角就是非居民企业),则看其在中国境内是否设立机构场所,如果设立机构场所并通过机构场所取得劳务所得,其所得并入常设机构利润征税。没有通过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劳务所得,则不能征税。对于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企业,其咨询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并且通过机构场所取得劳务所得的,并入机构、场所的营业利润征税。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劳务所得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其他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10%预提征税。因此对非居民提供咨询劳务适用预提征税适用范围很窄,同时有许多限制。 对于协定国居民,一项咨询服务本身有无构成常设机构,则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范围的规定进行。通常协定中以提供咨询服务的时间长度为判定标准。以中新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二)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另外,在非居民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税收征收管理上,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规范,具体事项按该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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