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账升级提示这个 !?14年度没问题15年度提示这个 数据库表里面应该怎样改
2017-11-30 0:0:0 wondial年度账升级提示这个 !?14年度没问题15年度提示这个 数据库表里面应该怎样改
年度账升级提示这个 !?14年度没问题15年度提示这个 数据库表里面应该怎样改您好,到服务社区工具下载里下载T3升级问题之降级工具,备份数据,将2015年降级后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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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查询时不能体现结构性自由项 _0结构查询时不能体现结构性自由项
问题号: | 316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60sp |
软件模块: | 物料清单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结构性自由项 |
适用产品: | U860SP—-生产制造–物料清单 |
问题名称: | 结构查询时不能体现结构性自由项 |
问题现象: | 在搭建物料清单时使用了结构性自由项,但是在查询结构时,无论是哪一种查询表母件结构查询、母件结构表——汇总式都不体现结构性自由项,没有办法区分,有什么办法解决? |
问题原因: | 请在格式设计中将自由项设置为显示,即可显示出子件自由项的内容 |
解决方案: | 请在单据设置->单据格式设置中将自由项设置为显示,即可显示出子件自由项的内容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2006-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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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余涛 我公司销售给A公司,开票给A公司,但是A不能直接把款打到我公司账户上,他委托B把钱打到我公司账户上,这样可以吗》? #财税实务# @余涛 我公司销售给A公司,开票给A公司,但是A不能直接把款打到我公司账户上,他委托B把钱打到我公司账户上,这样可以吗》?[]
这两天媒体上正在热烈讨论这个“三流合一”的问题。你问的问题很时尚啊[/龇牙]只要能够证实你的交易是真实的就可以可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第一条(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貌似很矛盾的说法,主要是看第1项中“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怎么理解其实我觉得,还要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来对待问题,有的时候真的很能说的通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应该是理解为实际收款单位,比如1.集中资金支付 2.委托付款
财务报表无法打开,点击直接报错?之前在此环境下一直可以正常使用?软件也重装了,还是不行? 财务报表无法打开,点击直接报错?之前在此环境下一直可以正常使用?软件也重装了,还是不行?
解决方案如下:
方案一:进行财务报表服务器设置(在软件安装目录下的ufo文件夹下面双击selsrv.exe,在“当前”输入服务器的计算机名称或者ip地址,如果是单机版可以输入127.0.0.1);
方案二:删除windows目录下的ufow2000.ini文件;
方案三:修改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hosts文件,用记事本打开,在最后添加一条记录,把服务器的IP地址和机器名字写入并保存。
方案四:关闭杀毒软件、防火墙。(特别是卡巴斯基),刚刚关闭后第一次登录财务报表仍可能报错,关闭软件重新登录即可。@服务社区刘明新:这些基本的都试过!还是报错!@用友企通高传鹏:是否安装了其他的软件?t3软件不支持win8.1@ZZsunshine:哈,都没注意这个系统,没错,T3不支持win8.1系统好吧!又归纳到所谓的环境问题!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人实施危害征管的犯罪行为,人员实施税收职务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刑定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 1.税收犯罪行为。 (1)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 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包括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和骗取。 逃避缴纳税款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亦构成本罪。 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 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主要是妨害专用发票管理的犯罪,是我国危害税收征管罪的重要内容。 首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所谓虚开,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所谓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按现行增值税制度,是指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进口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 其次是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第三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普通发票。 2.刑事处罚。 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罚金和没收财产。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其他最高刑为有期徒刑。 对于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先行给予行政处罚。当人民法院审判构成犯罪并判处罚金时,税务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罚金。 在刑事处罚中,税款追缴优先。因犯逃避缴纳税款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对于纳税人有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税收违法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且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税务人员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税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职务犯罪,诸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税务人员均可构成。但刑法规定的只能由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只有两个罪名,即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此两罪的,依法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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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两次销售可否合并清算 一个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两次销售可否合并清算 《国家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以上公式明确了清算时未转让,清算后销售转让的房地产(以下简称“再转让房产”)如何计算扣除项目的问题,但仍有两个问题没有提及:一是未明确再转让房产是否能够和初次清算房产合并清算调整的问题;二是清算后取得发票可否追补扣除的问题。 案例 方欣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起开发销售A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截至2012年5月底,已售建筑面积为9万平方米,占可售面积的90%,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清算申报资料显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8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22000万元(不包括预提成本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为54000万元,已纳可扣除的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3024万元,剩余尾房1万平方米按已售房产均价计算估价为6000万元。 本次清算项目总成本为8000+22000=30000(万元),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成本为30000÷10=3000(元/平方米)。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计算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0000+(8000+22000)×20%+(8000+22000)×10%+3024=42024(万元),单位建筑面积可扣除项目金额为42024÷10=4202.4(元/平方米)。 本次清算可扣除项目金额却不能按上述单位建筑面积可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可扣除的成本为3000元/平方米×9=27000(万元),应扣除项目金额为27000+27000×20%+27000×10%+3024=38124(万元)。增值额为54000-38124=15876(万元),增值率为41.64%,适用税率为30%,应缴土地增值税为4762.80万元。 该公司2013年1月将剩余1万平方米销售完毕,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8000万元,缴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448万元,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2013年1月尾房销售后,可扣除项目金额为4202.4元/平方米×1万平方米=4202.4(万元),增值额为8000-4202.4=3797.6(万元),增值率90.37%,适用税率40%,应缴土地增值税为1308.92万元。 企业首次收入成本和税金结转的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借:预收账款5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7900〔(8000+22000+1000)÷10×9〕 贷:开发产品27900(说明:预提成本一样要结转,但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借:金及附加3024 贷:应交税费3024(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未销售房产税金,清算时按规定只计算这部分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080 贷: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4000×2%)1080 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拨备)3000 (假设测算后预提3000)。 企业首次清算后补缴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82.80 贷: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缴)3682.80 (4762.8-1080) 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拨备)-3000。 企业再转让房产的收入成本和税金及清算的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100〔(8000+22000+1000)÷10×1〕 贷:开发产品3100 (假设再转让时已经取得了预提成本发票,会计及所得税处理上已经不存在预提成本)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48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48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308.92 贷: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预征8000×2%)160 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再清算)1148.92 (1308.92-160)。 结合以上清算过程和会计处理分析得出,尾房销售按照初次清算时可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包括了初次销售税金3024万元一部分,但未包括本次销售税金448万元,明显不配比。另外,再转让房产时,取得了1000万元发票,按照原公式计算也未考虑在内。 尾房销售税金应准予扣除 鉴于以上案例的结果,笔者认为,尾房销售税金应当准予扣除。清算后再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建议修改为: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全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全部开发成本)×(1+20%)+房地产开发费用+清算时扣除的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时扣除的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总可售面积。 初次清算转让扣除项目金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初次清算所转让可售建筑面积+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再转让扣除项目金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再转让可售建筑面积+再转让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根据上述修订公式,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42024-3024)÷10=3900(元/平方米)。 再转让可扣除项目金额=3900元/平方米×1万平方米+448=4348(万元),增值额为8000-4348=3652(万元),增值率84%,适用税率40%,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1243.40万元。与原公式计算减少税金1308.92-1243.4=65.52(万元)。 尾房销售后可合并清算 目前,尾房销售能否和初次清算合并再二次清算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参考《湖北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问题作出的规定:纳税人达到清算条件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可申请二次清算,但必须是所有成本、费用均已全部发生完毕。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并调整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二次清算后,纳税人不得再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无论第一次清算还是第二次清算,开发产品类型相同,分开清算可能会导致前后适用不同的税率,假如房屋全部销售完毕后,可以再一次最终清算,分析计算如下: 全部销售收入为54000+8000=62000(万元),全部与房产转让有关的税金为3024+448=3472万元,全部可扣除成本8000+22000+1000=31000(万元),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1000+31000×20%+31000×10%+3472=43772(万元),增值额62000-43772=18228(万元),增值率41.64%,适用税率30%,应缴土地增值税5468.40万元。与上述分次清算差异5468.40-4762.8-1308.92=-603.32(万元)。即便按照调整后公式计算,也存在差异5468.40-4762.8-1243.4=-537.8(万元),差异的直接原因在于合并二次清算增值率降低了,税率变了,同时,预提成本1000万元在最终合并清算中得到了扣除,仅此一项即可知能够减少土地增值税应缴税额1000×(1+20%+10%)×30%=390(万元)。 综上所述,清算时未销售房产再转让,涉及的清算结果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笔者建议,初次清算只要不是全部房产,均可界定为土地增值税预清算申报,最后全部清盘后,可以进行二次清算,即最终清算,多退少补,实现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税额的唯一性和确定性。